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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安全部提醒:警惕这些“数据犯罪”

发布时间:2026-07-27 17:27:35       阅读量: 7

  近日,国家安全部发文提醒,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,人工智能、物联网、大数据正深刻改变着世界格局,但随之而来的数据安全隐患,也成为国家安全领域不容忽视的新战场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发现,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往往通过“买”“聘”“诱”“骗”等方式开展数据窃取,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

  据国家安全部披露,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手段花样繁多,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。

  所谓“买”,即通过向境内相关人员有偿咨询、打包购买等方式,获取相关行业领域数据;

  “聘”则是指招聘航空、船舶等爱好者作为“志愿者”,通过在特定区域架设专门设备,非法搜集、获取我航空、船舶、高铁、气象等重点领域信号数据;

  “诱”表现为通过代理公司,向我境内相关行业领域推广其技术和设备,诱导上传关键数据;

  而“骗”则是以蝇头小利诱骗境内人员进行精确定位、图像拍摄,并标注上传我敏感地理坐标信息。

  面对日益猖獗的数据窃密行为,我国正不断构筑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法治体系。

  近年来,我国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别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明确了涉及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其刑罚,为打击数据安全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。

  在跨境非法传输数据方面:

  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提供对方需要的数据资料,且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,还向其提供需要的数据资料的,适用《刑法》规定的“间谍罪”;

  跨境传输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的,适用“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罪”;

  若跨境传输数据不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,但被鉴定为商业秘密的,适用“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。”

  在境内非法采集、传输数据方面:

  持有、传输的数据资料、信息经鉴定为国家秘密的,适用“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”或“非法持有国家绝密、机密文件、资料、物品罪”;

  未获取国家秘密,但在搜集信息或展开调查过程中使用法定的窃听、窃密设备的,适用“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”;

  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的,适用“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或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”;

  以窃取或其他方法获取,向他人出售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适用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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